您当前的位置: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

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,提高工作效能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,是指我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、数据、图表等信息的活动。

 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、完整统一、真实有效、及时准确的原则,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。

    第四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由分管副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,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,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、指导、监督、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,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
  第二章 主动公开工作规程

第五条 政务网站是我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,所有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及时在我政务网站上公开。为了确保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结合实际,我依照《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,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:

  (一)区机构设置、职能、领导分工等情况

(二)区制定规范性文件,转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

区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政策

(四)区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

(五)区重要人事任免

(六)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

(七)管理区及办公室的公告、公示

(八)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

  第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

  第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:

  (一)根据《条例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。

  (二)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,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。

  (三)不属于保密范围的,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,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,经过征求,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

  (四)同意公开的,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,要协调的,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。

  (五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

 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

  第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我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  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

  (二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;

  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。

  第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我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
  (一)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  (二)属于依申请公开的,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我办政府信息;

  (三)依法不属于本办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
  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
  (五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
  第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;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

  第十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;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,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、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。

  第十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,除可以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费用。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、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。

  第十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、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,可以减免相关费用。

  第四章 保密审查

十四 “谁公开、谁审查、谁负责”、“公开不涉密、涉密不公开”原则,信息上网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必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发布。

十五 保密审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1)标有密级的三密(秘密、机密、绝密)文件或资料;(2)未经批准,涉及国家安全、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;(3)未经批准,标注有“内部文件(资料)”和“注意保存(保管、保密)”等警示字样的信息;(4)本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;

 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
  第十六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内容包括:

  (一)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;

  (二)是否依法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,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;

  (三)是否存在暗箱操作,提供虚假信息,泄漏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;

  (四)公众对我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;

  (五)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。

  第十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,实行专项管理,保障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 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,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。

  第

  第十九 本办法由上天梯管理区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布之日起施行。